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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

嚴格產品責任

December 1, 2023

根據紐約嚴格的產品責任法,如果出現以下情況,製造商應對受害方承擔責任,包括:

(1) 產品“有缺陷”,因為它不符合市場營銷的合理安全性;

(2) 產品用於正常用途;

(3) 缺陷是造成原告傷害的重要因素;

(4) 如果原告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就不會發現缺陷並擔心其受到損害;

(5) 原告如果採取普通的護理措施,是無法避免傷害的。

因此,嚴格責任訴訟事由的焦點從製造商的行為(通常是過失索賠的情況)轉移到產品的設計是否合理安全以及原告是否可以“證明該產品的設計”是否合理。設計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了他的傷害,並且該缺陷是造成傷害的直接原因”,這意味著該缺陷是造成傷害的“實質性因素”。

產品中的缺陷可能僅取決於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製造錯誤、設計不當或未能充分警告。 正確識別設計缺陷需要應用多因素效用/風險平衡分析,旨在回答一個問題,即“如果在製造時已知設計缺陷,一個理性的人會得出結論,該產品的效用確實存在”。不會超過營銷以這種方式設計的產品所固有的風險。”

一般法院在此類分析中評估和平衡的具體因素包括:

(1) 產品對公眾的整體效用,(2) 對個人用戶的效用,(3) 產品造成傷害的可能性,(4) 是否有更安全的設計,(5) 可能性設計和製造產品以使其更安全但仍保持功能性且價格合理,(6) 對可合理歸因於受傷用戶的產品潛在危險的認識程度,(7) 製造商傳播該信息的能力任何與安全相關的設計變更的成本等等。

疏忽設計之產品責任

為了證明這種疏忽索賠,原告必須證明:(1) 製造商對原告負有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的義務; (2) 違反該義務,導致相關產品存在缺陷,即不具備合理安全性; (3) 該缺陷是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 (4) 實際傷害。 與嚴格責任缺陷設計案例一樣,缺陷產品是“不合理安全”的產品,做出這樣的決定的複雜分析與上面討論的嚴格責任法理下相同。

根據紐約法律,產品製造商負有設計和生產無潛在或隱藏缺陷的產品的不可委託責任,但在相關產品脫離製造商控制時評估是否遵守該責任。 如果製造商違反該義務生產有缺陷的產品,則可能因產品缺陷造成的疏忽而承擔責任。

然而,在基於疏忽的缺陷設計索賠的背景下,與嚴格責任索賠相反,分析的重點是製造商的行為,而不是存在導致傷害的缺陷這一簡單事實。 因此,原告有責任證明“製造商能夠預見到損害,因此在設計產品時採取了不合理的行為”。 根據紐約法律,製造商不僅必須在產品設計中履行合理謹慎的義務,以避免在按預期使用產品時造成不合理的傷害風險。 他們還必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避免因以可預見但非預期的方式使用其產品而產生不合理的風險。 因此,為了在基於疏忽的缺陷設計索賠中獲勝,原告不僅必須證明相關產品在離開製造商時存在缺陷,而且還必須證明損害是可預見的,因此製造商在設計產品時採取了不合理的行為。產品。 此外,在過失訴訟中,近因分析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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